心理咨询工作中的保密原则与保密例外
发布时间:2020-01-06 浏览次数:160次
一、心理咨询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
2、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在因专业的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等),以保障来访者不被识别出来。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心理咨询师(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除了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4.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有关来访者的信息时,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来访者构成侵犯或伤害。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二、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同时记得在第一次访谈开始时告诉来访者法律上对保密的限制。
2、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心理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
3、法律要求咨询师披露的,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咨询师必须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心理咨询师也不能例外。
4、在下列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可以暴露消息(打破保密规则):
(1)你取得了来访者(或其合法代表)的许可;
(2)来访者有自杀倾向,你判断来访者有明确的自杀危险;
(3)来访者有杀-人倾向,或威胁参加明显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
(4)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
(5)来访者是儿童,你有证据假定其受到性侵犯、性虐待和躯体虐待或被忽视;
(6)你有证据假定来访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性虐待或躯体虐待;
(7)你有证据假定发生了虐待老人的事件;
(8)你被法庭命令提供来访者的消息;
(9)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5、在遇到上述中的(2)、(3)、(4)、(5)、(6)和(7)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8)、(9)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
6、来访者如果有杀-人等犯罪事实,来访者应该先向司法机关自首,然后再寻求心理援助,或者在心理咨询中不暴露这样的事实给咨询师,否则将置咨询师于两难境地。如果来访者有自杀或者谋杀的倾向,来访者可以先寻求心理帮助,或可防患于未然,为了挽救来访者,咨询师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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