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障碍诊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09 浏览次数:17次
A. 持久的和反复的有问题的赌博行为,引起有临床意义的损害和痛苦。个体在12个月内出现下列4 项(或更多) :
1、需要加大赌注去赌博以实现期待的兴奋。
2、当试图减少或停止赌博时、出现坐立不安或易激惹。
3、反复的失败的控制、减少或停止赌博的努力。
4、沉溺于赌博(例如,持久的重温过去的赌博出现,预测赌博结果或计划下一次赌搏,想尽办法获得金钱去赌博)。
5、感到痛苦(例如, 无助、内疚、焦虑、抑郁)时经常赌博。
6、赌博输钱后,经常在另一天返回去想品回来(“追回“损失)。
7、对参与贿博的程度撒谎。
8、因为赌博已经损害或失去一个重要的关系,工作或教育或事业机会。
9、依靠他人提供金钱来缓解赌博造成的严重财务状况。
B. 赌博行为不能用躁狂发作来更好地解释。
标注如果是:
阵发性:符合诊断标准超过1 次以上,在赌博障碍发作之间,其症状至少有几个月的时间是减轻的。
持续性:出现持久的症状, 且符合诊断标准几年。
标注如果是:
早期缓解:先前符合赌博障碍的诊断标准,但不符合赌博障碍的任何一条诊断标准至少3 个月、不超过12 个月。
持续缓解:先前符合赔博障碍的诊断标准,在12 个月或更长时间内不符合赌博障碍的任何一条诊断标准。
标注目前的严重程度:
轻度:符合4-5项标准。
中度:符合6-7项标准。
重度:符合8-9项标准。
注: 尽管一些不涉及物质摄人的行为问题与物质相关障碍有相似性,但只有一种障碍——赌博障碍——具有足够的数据以列入该部分。